查新委托人须知

查新委托人须知

发布日期:2023-04-24 访问量:[打印]

 一、查新委托人应是项目组成员或是熟悉项目技术内容、能够解释项目技术要点的人员。


 二、依据查新自愿原则,查新委托人有权选择查新机构,反之查新机构也有权接受或拒绝查新委托。


 三、查新委托人应当按要求填写查新委托单,若查新机构接受查新委托,应当与查新机构订立查新合同。


 四、查新委托人应当据实、完整地向查新机构提供下列查新所必需的资料,供查新员参考,查新站将妥善保管和保密,待查新报告完成后归还:①科研立 项查新须提交:立项申请书、主要参考文献等;②成果鉴定查新须提交:项目研制报告、技术报告等;③申报奖励查新须提交:奖项申报书及有关报奖材料;④查新 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五、查新委托单的内容一经确定后,不能随意更改,确实因需要而更改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性能指标或增加查新点等,则应及时与查新站联系,填写“查新委托书修改单”,并按新项目重新计费,委托时间也应从修改之日起计算。


 六、查新事务完成后,查新委托方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查新机构的事由,查新合同解除或者委托的查新事务不能完成的,查新委托人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相应的报酬。


 七、查新委托人应配合查新员,参与讨论,以便做出客观的、公正的、准确的查新结论。


 八、查新报告一般提供二份正本,用户要求多份时,应事先说明,费用另计。


 九、查新委托人行为规范


 1. 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用词准确,能够满足完成查新事务的需要。查新委托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若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2. 查新委托人应当保证查新机构的独立性,不得向查新机构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涉查新活动。


 3. 查新委托人不得使用相同的查新项目内容,且要求同时出具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查新项目名称或查新目的不同(成果、立项)的科技查新报告。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查新站拒绝接受查新委托:


 1. 委托查新项目不属本查新专业范围;


  2. 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3. 经多次交谈,查新委托人仍不能明确列出查新项目的查新点;


  4. 查新委托人要求的交付报告时间过短,以致难以保证查新质量。


  十一、科技查新报告生效后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十二、科技查新属于信息咨询服务业范畴,实行有偿服务。


  十三、办理程序


  1. 领取“科技查新委托单”


委托者可在图书馆主页上下载,或直接到查新站领取“河南科技大学科技查新委托单”,咨询相关事宜。


  2. 填写“科技查新委托单”(详见:“查新委托单”填写说明)


 3. 递交填写完毕的“科技查新委托单”


  填写完毕的“科技查新委托单”,应加盖单位公章,递交给查新承办人核查验收。


  4. 办理查新委托手续


  查新承办人收到“科技查新委托单”后,经与委托人讨论商议,确定接受委托的项目,须办理签收查新委托手续。


  5. 查新项目完成,查新委托方支付报酬后,查新机构交付查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