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查新工作保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4-24 访问量:[打印]

河南科技大学查新工作保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保密制度细则。
二、查新咨询工作人员应加强保密教育,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并定期检查,切实作好保密工作。
三、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维护查新项目委托人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转让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科技成果。
四、查新机构和查新人员均应对委托人委托的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提供的资料,以及查新结论实施保密(除另有明文约定外,原则上保密期为五年),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但以下人员和机构除外:
1.由查新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
2.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等)。
3.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
五、设立专柜,由指定人员保管查新项目的原始记录、《查新委托书》、《科技查新报告》等档案材料,档案只限本站查新人员查阅,课题组成员执有效身份证明可查阅本课题的档案。
六、科技查新报告数据库管理员应对用户进行权限设定,使用查新报告数据库的人员有相应的使用权限。数据库密码仅限于数据库管理维护人员、查新相关人员掌握,不得向查新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七、在实施查新保密过程中,如发现有关秘密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时,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事后应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及时查处泄密事件。对于违反本保密制度者,取消其查新资格;触犯有关法律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八、查新机构要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从事承担、参与项目的查新,在咨询有关专家进行查新时,也要回避与项目或成果有关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