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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规则

借阅规则

发布日期:2023-04-24 访问量:[打印]

(一)读者借阅凭证

读者进图书馆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借阅书刊。


(二) 个人借书的权限

1.普通高招全日制本科生借书总量为3册,每册图书借期为30天。可续借2次。每次续借期限为一个借期(即30天)。

2.教职工、研究生、博士生等借书总量为5册,每册图书借期30天。可续借2次。每次续期为一个借期(即30天)。

   3.社会读者根据押金的不同(100元、300元)借书总量分别为1册和3册,每册图书借期30天。可续借2次。每次续期为一个借期(即30天)。

   4.社会读者只能在新校区图书馆相关科技图书书库借阅。

5.字典、辞典、手册、年鉴、百科全书等工具书、样本书,仅供室内阅览,概不外借。

6.四校区图书馆藏书,校内师生读者均可借阅。但还书时必须到该校区办理还书手续。

(三) 集体借书的权限

1.集体借书是图书馆根据学生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需要而实行的借书方式。学生需持授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的证明和书目,并由所属院(部)办公室加盖公章,以班级为单位借阅。

2.集体借书的范围是工具书,由于数量有限,不能保证人手一册。由工作人员根据馆藏和读者情况,酌情分配。

3.集体借书,数量较多,价格较贵,难以补购,读者必须妥善保管、爱护。经办手续的学生干部须有记录,认真负责清还。集体借书的清还工作由所属院(部)办公室负总责。

(四)图书馆违规处罚条例

1.读者所借图书须按期归还,超期一天每册罚款0.20元。

2.读者应爱护图书,借书时应当面检查图书有无污损(圈点、划线、撕页等),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并加盖印记,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每页罚款0.50元。

3.冒用、盗用他人卡入库借书,一经发现没收其所持卡,并予通报批评。利用开架借阅之便偷窃图书者,除追回图书外,罚款100元,并停借图书一个月。

(五)图书赔偿制度

  • 一、遗失一般中文图书:

1.1986年(含)以前出版的图书(以版权页上最后一次出版或修订时间为准):

(1) 1元(含)以下:20倍

(2) 2元(含)以下:15倍

(3) 3元(含)以下:10倍

(4) 5元(含)以下:6倍

(5)5元以上: 5倍

2.1987年(含)以后出版的图书(以版权页上最后一次出版或修订时间为准):

(1) 3元(含)以下:8倍

(2) 5元(含)以下:6倍

(3)10元(含)以下:4倍

(4) 20元(含)以下:3倍

(5)20元以上:2倍

  • 二、遗失多卷书(二册以上为一套的图书)、期刊等连续出版物,有单册价格的,按上述倍数赔偿;无单册价格的将其均价后,按上述倍数赔偿。

  • 三、遗失工具书、馆藏孤本文献,按原价的6-10倍赔偿。

  • 四、遗失外文原版图书,按原价的6-10倍,影印图书5~7倍赔偿;遗失外文期刊等连续出版物(其中一册者),按平均单价的2倍赔偿赔偿;遗失合订本者,按全年价格的2-5倍赔偿。

  • 五、遗失的书刊查不到原价或系其它币种的,按采购价或估价、折合人民币价后,按上述有关款项赔偿。

  • 六、所遗失的文献经赔偿后,在一个月内找回者,可将原文献和赔偿收据交回图书馆,由图书馆退回赔偿款。

  • 七、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文献遗失或损毁者,须由本人写明情况,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经主管馆长同意,可酌情减免赔款处理。